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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

2019-06-10来源:枣庄环保热度:1374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HJ 1027—2019)(以下简称“家具制造业技术规范”),全面推进该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将于近期开启。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HJ  1027—2019)(以下简称“家具制造业技术规范”),全面推进该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将于近期开启。

“家具制造业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家具制造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部门审核确定家具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

另外,木门窗制造、定制家具制造、为家具制造排污单位配套的集中式喷漆工厂、木玩具制造以及其他有涂装工艺的木质、竹质工艺品制造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其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家具制造业技术规范”重点解析
适用范围

本标准涵盖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211至219共5个中类;为了避免管理上的漏项,提出203中的部分行业2032(木门窗制造)、2039(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的木玩具制造、定制家具制造)以及243中的部分行业参照本标准执行,并明确家具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证范围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为准。

产排污环节与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确定

家具制造业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产排污环节包括基材加工、涂装和施胶、组装等生产单元。其中污染物产生量大的是涂装和施胶车间。

我国尚未发布全国统一的家具制造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该行业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本标准在全面梳理家具制造业产排污环节的基础上,确定废气许可因子共6项,包括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废水许可因子共6项,包括1项金属家具涉及的第一类污染物(总镍)、和第二类污染物5项(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其中,本标准采用非甲烷总烃表征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是考虑到非甲烷总烃表征挥发性有机物的精度可满足推动行业减排的管理要求,且非甲烷总烃采样监测易操作、成本低,更有利于获得真实监测数据、客观评价污染物治理效果和排放情况。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家具制造过程中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涂料、胶黏剂等原辅材料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和木材加工过程及喷漆后漆面打磨处理过程的颗粒物排放。考虑到废气排放环节主要特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本标准将实施重点管理的家具制造排污单位中涂装和施胶车间的废气排放口作为主要排放口,其他的为一般排放口,均实施浓度管控。

传统家具制造排污单位的工艺废水采用循环至一定程度后按危险废物处置的方式不外排,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要针对生活污水进行简单的处理,因此,家具制造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设为一般排放口,实施浓度管控。

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考虑到家具制造工业没有行业准入政策,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现有企业敞开式涂装和施胶工序较多、废气收集效率低,污染物排放以无组织为主,行业有组织污染治理措施不成熟,本标准不对家具制造工业许可排放量,而是以有组织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要求为抓手,在技术规范中细化设施维护、台账记录、管理制度等要求,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提升污染物减排效果。同时,结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中可量化考核、具备可操作性的措施落实到技术规范许可管理事项中,提高行业无组织污染物收集能力。

自行监测频次要求

废气监测方面,传统家具制造企业涂装和施胶车间排气筒数量较多,为了降低企业监测成本,本标准规定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和甲醛应每半年监测一次,对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一般排放口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废气排放口每年监测一次。重点管理的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半年监测一次,简化管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每年监测一次。

废水监测方面,金属家具制造排污单位磷化槽或生产设施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总镍每季度监测一次;家具制造排污单位废水直排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每季度监测一次,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每年监测一次。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HJ 819等标准规范执行,家具制造排污单位适用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规定,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2020年底前,全国基本完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家具制造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应当按期落实国发〔2018〕22号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相关要求。

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本标准不对许可排放量做要求,但若企业有计算排放量的需求,可参考本标准规定的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

对于有自行监测要求的排放口和污染因子,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包括与环保税挂钩的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水污染物。如果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水污染物,标准规定采用产污系数法,并规定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束后参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家具制造行业的产污系数核算实际排放量。

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实际排放量,本标准在附录E中给出了推荐公式,以便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需求的情况下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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