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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番龙眼冒充菠萝格 家具店被判赔三倍价款

2018-05-15来源:金羊网热度:2282
近年来,红木家具逐渐成为不少人青睐的家居物品。市场上的红木品种繁多,不少不法商家以花纹纹理相似的低端红木代替价格高昂的高端红木进行出售。近日,佛山中院对一宗红木家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终审,判令“鱼目混珠”的被告冯洪某家具店承担法律规定的三倍购买商品价款的赔偿责任。

下单菠萝格收货番龙眼

2017年,来自肇庆的黄先生需要购买一批高档家具,因听闻顺德乐从是“家具商贸之都”,黄先生决定亲自到乐从跑一趟。万万想不到的是,这次购买家具的经历让自己不太顺心。

原来,黄先生在选购家具时就看中了冯洪某家具店中出售的菠萝格木家具,该家具店销售人员向黄先生介绍时表明整个乐从市场仅其一家出售正宗的菠萝格木家具。黄先生听后下定了购买的决心,随后便向该家具店订购了6套菠萝格木家具,共106000元。双方当即签订了订货合同,店家在合同上除写明黄先生订购菠萝格木家具一批外,还清楚注明“保证以上货品全是菠萝格木材质”的字眼。

以为有了这句白纸黑字的保证就安心,可惜事与愿违。收到货后,黄先生还是放心不下,便委托了广州鱼珠木材检测有限公司对家具材质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的结果让黄先生十分失望,原来他收到的6套家具木材材质为番龙眼,就是俗称的“小菠萝格”。

据了解,番龙眼和菠萝格的花纹纹理较相似,但是在材质的气干密和稳定性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价格也相差甚远。这种偷梁换柱的行为让黄先生觉得不甘,便找到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讨要说法,可是在调解过程中店主冯洪某便开始“耍赖”。“店主自己也确认是以次充好,但他的行为实在太嚣张,居然当着市监局工作人员的面把订货合同单原件撕掉并扔进下水道!”黄先生回忆起来仍气愤不已。

存在欺诈判赔“三倍价款”

黄先生一怒之下把冯洪某的家具店及店主冯洪某告上了顺德法院,他认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经过一番你来我往,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冯洪某家具店以价廉的番龙眼木材质冒充菠萝格木材质,在提供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原告黄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冯洪某家具店退回家具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被告冯洪某家具店承担法律规定的三倍购买商品价款的赔偿责任,即318000元,店主冯洪某对家具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冯洪某家具店及店主冯洪某表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冯洪某认为:黄先生并非因生活需要购买案涉家具,而是用于经营性消费用途,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假一赔三的规定。而且黄先生购买家具时是按样品订购的,当时销售人员已跟黄先生说明家具的材质是小菠萝格,最终交付的家具与样品一致,销售家具行为不构成欺诈,而定单合同上所写“保证以上货品全是菠萝格木材质”仅是为了迎合黄先生的要求。

对于黄先生是否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家具的问题,佛山中院认为,上诉人未举证证明黄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案涉家具是作为生产设备投入于生产经营,不能否定黄先生购买家具的目的为日常消费使用,黄先生应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适用假一赔三的规定。

对于冯洪某家具店工作人员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佛山中院认为冯洪某家具店以低价材质的家具冒充高价材质的家具进行销售,显然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佛山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里,黄先生得到了公道,但更多的消费维权案件往往陷入扯皮当中。佛山中院法官提醒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修订后将消费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额度增加至“三倍赔偿”。对消费者来说,在消费过程中要妥善收集并保管好相关证据,具体而言,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要向经营者索取购物小票、销售凭证或者发票,大额消费中,需在合同或消费凭证中注明所购物品种类、型号及材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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